第二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燃放煙花爆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jiān)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環(huán)境保護、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jiān)督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時核查處理舉報的;
(三)不依法查處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