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挪用集體資金人民幣90萬元借貸給他人,謀取個人利益,勉縣倆村干部獲刑。
被告人馬某林系勉縣周家山鎮(zhèn)團結社區(qū)11組組長兼團結社區(qū)監(jiān)委會主任;被告人馬某福系勉縣周家山鎮(zhèn)團結社區(qū)11組黨小組組長。
經審理查明,陜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光油脂公司)于2010年征用原周家山鎮(zhèn)明星村1組(2015年改為團結社區(qū)11組)土地23.84畝。
合同簽訂后,春光油脂公司將土地款匯到了勉縣周家山鎮(zhèn)財政所。春光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提出,希望明星村1組把土地款借給他們公司使用。明星村1組組長即被告人馬某林與黨小組組長即被告人馬某福及組民胡海生、鄧自張等人商議后決定將明星村1組的土地款借給春光油脂公司,四人代表該組于2010年10月9日與春光油脂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20萬元、利息為年息7%,借款期限一年,時任周家山鎮(zhèn)明星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趙貴元作為丙方在該借款合同上簽字確認并加蓋了明星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
當日,周家山鎮(zhèn)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向春光油脂公司開出了120萬元的轉賬支票。2011年10月6日,經春光油脂公司與明星村1組組長馬某林協(xié)商后,雙方將合同借款期限延續(xù)至2013年10月9日,并約定利息為年息9%,雙方在補充的延續(xù)條款上簽字蓋章,明星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趙貴元作為丙方在補充的協(xié)議上簽字并加蓋了明星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
2011年10月17日,馬某林代表明星村1組從春光油脂公司取回本金30萬元用于組上開支,剩余90萬元繼續(xù)借給春光油脂公司。2013年10月17日,借款合同到期后,馬某林和馬某福到春光油脂公司索要到期的明星村1組的90萬元本金,春光油脂公司財務人員關健波經請示公司領導后,建議馬某林和馬某福繼續(xù)將明星村1組的90萬元借給春光油脂公司,年息按9%計算,同時承諾按年息1%給馬某林和馬某福支付感謝費,馬某林和馬某福商議后表示同意。
當日,馬某林和馬某福與春光油脂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三年,馬某林、馬某福在借款合同上簽署了姓名。合同簽訂后,馬某林拿著借款合同找時任明星村村民委員會主任黃飛在合同上簽字,黃飛不同意簽字且未給加蓋村委會公章。
2014年10月19日,馬某林到春光油脂公司索取利息,該公司財務人員紀小莉按照約定以本金的10%向馬某林支付了利息,馬某林將其中的5萬元利息轉為明星村1組的借款本金,將利息中9000元作為辛苦費據(jù)為己有,將剩余的31493.2元利息用于給組里村民支付租金和組里開支。事后,馬某林向馬某福告知了領取利息及9000元辛苦費的事,因馬某福曾向馬某林借款2000元,馬某林未向馬某福分這9000元錢。
勉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林、馬某福在任農村基層自治組織人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集體資金人民幣90萬元借貸給他人,謀取個人利益,數(shù)額較大且不退還,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最終,馬某林、馬某福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同時,對被告人馬某林違法所得人民幣9000元依法沒收,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涉案資金9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通訊員 莊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