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 (通訊員 譚苗)1月11日上午,在石泉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服務大廳,在司法干警阮俊、律師曹漢軍的見證下,當?shù)刂谐劓?zhèn)小伙子劉某將16000元的款項遞到“昔日工友”吳某手中,至此,一場因“生日聚會”引發(fā)的矛盾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幾年前,劉某與吳某一同外出在廣州務工,期間關系一直不錯。2014年春節(jié)前,同回鄉(xiāng)探親時,正趕上劉某過生日。作為好友,吳某自然會前來捧場。然而,在生日宴會上,原本酒量不大的吳某盛情難卻,以致于喝下半斤多白酒。聚會結束后,由于家中親朋好友較多,劉某也未將吳某送回家中。
可是,吳某在回家途中不慎摔入山溝,導致身體嚴重受傷。后在醫(yī)院里花費十多萬元。這一下,吳某的家人不顧情面,要求劉某進行賠償。后在司法干警阮俊、律師曹漢軍的積極調處下,認定按照相關法律程序,劉某應當承擔10%的責任,最終,劉某一次性給予吳某16000元的賠償。
石泉縣奇聲律師事務所主任曹漢軍介紹,飲酒過程中,當事人需承擔勸阻、通知、協(xié)助義務。即飲酒人之間均應互相勸告少飲酒或者不飲酒,并且阻止已進入興奮狀態(tài)不能自拔的人停止飲酒,發(fā)現(xiàn)其他“酒友”出現(xiàn)醉酒或不良反應后,應立即通知其親友和有關社會公共服務部門如撥打120急救電話等。